(2016)湘0802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于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802民初337号原告于某。被告何某甲。原告于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琴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杨琳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甲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下半年在浙江打工相识,后于××××年××月××日在桑植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何某乙,现就读幼儿园,由于被告何某甲是孤��,两人结婚后一直居住生活在原告的娘家,婚后开始关系一般,但随着孩子的出生两人关系变得紧张起来,自2015年正月初十被告独自一人出去打工后就不归,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小孩抚养费,被告也一直不给,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小孩漠不关心,且两人长时间分居,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孩子何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于某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结婚证原件两份,拟证明双方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何某甲未到庭答辩,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被告何某甲同意离婚,同意小孩由原告抚养并每月给付800元的抚养费。被告何某甲未向本院递交任何证据。本院对原告于某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综合分析:原告于某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可。对以上证据的分析、确认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有关事实的认可,可以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于某与被告何某甲于2011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何某乙(××××年××月××日出生)。原、被告结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何某甲于2015年出去打工后,两人便基本处于分居状态,2016年2月23日,原告于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孩子何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于某自愿负担诉讼费。另查明,原告于某婚前育有一女楚珍珠(2009年农历6月28日出生),由前夫抚养。本院认为,原告于某与被告何某甲系合法夫妻,现原告于某要求离婚,被告何某甲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同意原告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并同意婚生女何某乙由原告抚养,并支付每月800元的抚养费,该答辩是被告何某甲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于某要求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何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等情况无法核实,原告于某也没有提出分割请求,在本案中不宜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原、被告可在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财产分割的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小孩抚养:婚生女何某乙由原告于某抚养教育至成年,被告何某甲自2016年4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每六个月支付一次。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法院。审 判 员 潘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节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营房进行调节;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重婚或者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