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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行申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贺俊杰诉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贺俊杰,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俊杰,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李吏民,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明大街27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刚,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张红雷,该市国土资源局耕保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蔺如亮,该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员。再审申请人贺俊杰诉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行终字第37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贺俊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撤销。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市政府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对征收涉案土地进行公告,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维持终审判决。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具有对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的法定职责。2013年3月1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作出齐政发字〔2013〕12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征收(用)土地方案公告》。同年3月20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在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对该公告予以公布。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提供的照片等证据未能直接证实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张贴书面公告,属程序上的瑕疵,该瑕疵不能否认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张贴公告的事实。且申请人在公告发布前已签订了征收有证住宅房屋安置协议书、四家子村征用土地安置补偿费确认书,并陆续领取了补偿款,现申请人要求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履行公告方案职责已无实际意义。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贺俊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贺俊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柏 坤代理审判员 皇甫延玉代理审判员 张 云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