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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3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孙龙生与张金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龙生,张金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3809号原告孙龙生,居民。委托代理人耿友霞,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金根,年龄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龙生与被告张金根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龙生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律心审判员  吕建生审判员  郝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瞿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