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3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孙龙生与张金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龙生,张金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3809号原告孙龙生,居民。委托代理人耿友霞,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金根,年龄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龙生与被告张金根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龙生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律心审判员 吕建生审判员 郝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瞿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