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毛伟伟与张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伟伟,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毛伟伟。被执行人张林。申请执行人毛伟伟与被执行人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02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林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毛伟伟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027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刘陵江执行员 宗善田执行员 苏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