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1刑初7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上饶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1月28日被上饶县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月25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持一把自制“土铳”与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刘岳友,在上饶县花厅镇洋塘村源小组源口桥头附近打猎,被公安人员发现并抓获。经上饶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陈某所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发射动力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当庭供认,且其有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丁、杨某乙、杨某丙、杨某甲等人证言,扣押土铳的照片和清单、鉴定文书和照片,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持有的土铳经检验鉴定符合枪支定义,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无犯罪的危险,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的同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蔡永南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人民陪审员 张德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梦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