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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松柏、史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松柏,史金云,吕鲁涛,胡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金初字第00191号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2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胜利、徐静,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吕松柏,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史金云,女,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吕鲁涛,男,1988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胡君,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松柏、史金云、吕鲁涛、胡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0元,减半收取15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云飞代理审判员  李奇峰人民陪审员  骆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