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袁雅翠,裴文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2249号原告袁某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裴某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文慧审 判 员 于文彬人民陪审员 刘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