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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袁雅翠,裴文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2249号原告袁某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裴某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文慧审 判 员  于文彬人民陪审员  刘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