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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勇平与张立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平,张立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2民初1063号原告张勇平,男,汉族,四川省什邡市人,1981年10月27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被告张立洲,男,藏族,四川省成都市人,1981年12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平与被告张立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勇平在2016年3月22日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2150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游碧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芦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