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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唐仁见与大英县创星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仁见,大英县创星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唐仁见,男,生于1970年5月23日,汉族,四川省大英人。被执行人大英县创星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彬,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唐仁见与被执行人大英县创星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大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大英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执行人唐仁见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英县创星装饰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开始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英县人民法院(2015)大英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杰审判员 张宗建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