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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4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4民初150号原告:马某某,女,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曾某某,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3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