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卫光与王坤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光,王坤,邱启良,吴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刘卫光被执行人:王坤被执行人:邱启良被执行人:吴国强申请执行人刘卫光与王坤、邱启良、吴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垦胜商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坤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6150220100112XXXX、170252060110198XXXX、161501140101417XXXX账户存款各6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保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金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