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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卫光与王坤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光,王坤,邱启良,吴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刘卫光被执行人:王坤被执行人:邱启良被执行人:吴国强申请执行人刘卫光与王坤、邱启良、吴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垦胜商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坤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6150220100112XXXX、170252060110198XXXX、161501140101417XXXX账户存款各6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保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金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