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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执2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山东仙河药业有限公司与东营黄河口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仙河药业有限公司,东营黄河口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261-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仙河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xx,山东东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营黄河口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书銮,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仙河药业有限公司与东营黄河口家具实业有限公司(2015)河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且不确定履行完毕的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河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文俊审判员  程德刚审判员  张卫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山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