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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81刑初38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逮捕。2016年2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剑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6日11时25分,被告人孙某驾驶鄂S小型普通客车,由广水市李店镇前往广水街道办事处,当车行至广水街道办事处铁板桥村加油站路段时,因被告人孙某与同车人聊天,措施不当,致该车驶上��路右侧渣土上,将站在渣土上的易某(男,51岁)撞倒致伤,造成易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水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拔打了电话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孙某归案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孙某户籍、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归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领条;2、证人杨某、李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4、广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广公勘字2015-7卷122号;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孙某均无异议,本院��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孙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社会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泽著审 判 员  张春生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阳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