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环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芹与被告李树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芹,李树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环民初字第477号原告:刘文芹,女,汉族,1954年6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街道杨家粉房委**组。被告:李树怀,女,1956年4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告告诉本院。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被告身份信息,属无明确被告,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文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宝立代理审判员 王春影人民陪审员 鲍铁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哲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