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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二初字第01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二初字第01743号原告高某,女,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县。被告刘某,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凯代理审判员  张福贵人民陪审员  师久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贾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