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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石岩龙与秦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岩龙,秦展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892号原告石岩龙,男,1981年5月24日生,汉族。被告秦展辉,男,1981年11月29日生,汉族。原告石岩龙与被告秦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石岩龙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2015年3月27日被告秦展辉在函谷关信用社贷款30万元,原告石岩龙为该笔贷款的担保人。贷款到期后,被告秦展辉无力还款,经协商由原告石岩龙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秦展辉遂给原告石岩龙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石岩龙因故并未偿还借款本息,即主张追偿权。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的前提是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石岩龙作为保证人,并未向债权人清偿,故为取得追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岩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回原告石岩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伍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