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32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韶关赛普超硬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邹剑文、丘荣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赛普超硬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邹剑文,丘荣州,官水源,罗俊灵,张永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32民初63号原告韶关赛普超硬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战。委托代理人吴镜华,系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剑文,男,汉族。被告丘荣州,男,汉族。被告官水源,男,瑶族。被告罗俊灵,男,汉族。被告张永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赛普超硬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剑文、丘荣州、官水源、罗俊灵、张永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韶关赛普超硬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剑文、丘荣州、官水源、罗俊灵、张永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韶关赛普超硬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赛普超硬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剑文、丘荣州、官水源、罗俊灵、张永华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韶关赛普超硬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茂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雄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