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惠农粮棉专业合作社与姜文利、朱兰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惠农粮棉专业合作社,姜文利,朱兰芳,姜文勇,杜汝臣,姜文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91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惠农粮棉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昌府区凤凰街道办事处李海务村509号。法定代表人:炳辉,经理。被告姜文利,男,汉族。被告朱兰芳,女,汉族。被告姜文勇,男,汉族。被告杜汝臣,男,汉族。被告姜文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惠农粮棉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姜文利、朱兰芳、姜文勇、杜汝臣、姜文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依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惠农粮棉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惠农粮棉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