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建忠与被告叶巧珊、黄国霖、叶建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忠,叶巧珊,黄国霖,叶建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511号原告陈建忠,男,汉族,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汪明敏,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巧珊,女,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告黄国霖,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告叶建森,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忠与被告叶巧珊、黄国霖、叶建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忠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忠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5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79元,由原告陈建忠负担。审 判 长 陈 大 清人民陪审员 陈 永 全人民陪审员 林 晓 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丽华(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