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陈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刑初37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6)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聪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1、2015年5月份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南安市柳城街道农商银行10楼宿舍1001室,盗走黄某华硕X450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740元)。随后,被告人陈某又窜至该楼宿舍1008室,盗走李某放在宿舍里的一钱包内现金人民币700元。2、2015年6月份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南安市美林街道南美社区四进茶行二楼宿舍,盗走林某三星Note2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00元)、盗走卓某苹果4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00元)。3、2015年6月29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窜至南安市柳城街道沃尔玛旁行政执法局后面一楼房2楼周某租房内,盗走周某白色苹果6代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845元)。后将该手机以价格人民币2300元卖给赖某。现该手机已追还被害人周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李某、林某、卓某、周某的陈述,证人赖某、郑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收款收据,周某租房的现场平面图及照片,手机话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抢夺罪。1、2015年7月31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一部雅迪电动车行驶至南安市柳城成功街邮政储蓄银行往泉州方向100米处路段时,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后载曾某甲、曾某乙),被曾某甲责骂后道歉,双方继续行驶,被告人陈某向右靠近曾某乙乘坐的电动车,并抢走曾某乙手里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085元的苹果6代手机后,驾车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陈某将该手机以民币25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乙,现该手机已发还曾某乙。2、2015年8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一部雅迪电动车行驶至南安市普莲路建设银行时,见龚某边走边打电话,遂尾随至南安市新晖小区前小路,趁龚某不备,飞车抢走龚某拿在手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872元的苹果6PLUS手机。现该手机已发还龚某。2015年8月24日,经福建诚信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陈某驾驶的雅迪牌电动车进行鉴定,该二轮电动车隶属机动车范畴。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曾某乙、龚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曾某甲、郑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零售单,手机话单,被害人的伤情及所使用摩托车损坏情况的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车辆属性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5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又驾驶机动车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9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陈某一人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系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盗窃的部分赃物及抢夺的全部赃物已追还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犯抢夺罪,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陈某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出违法所得赃物华硕X450笔记本电脑1台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740元,返还被害人黄某;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700元,返还被害人李某;退出违法所得赃物三星Note2手机1部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800元,返还被害人林某;退出违法所得赃物苹果4S手机1部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500元,返还被害人卓某。责令被告人陈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扣押的作案工具雅迪牌电动车1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生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承海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