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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禹执字第2015-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艾俊耀申请执行陈伟执一案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俊耀,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禹执字第2015-769号申请执行人艾俊耀,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15日,许昌市陈曹乡前艾村。被执行人陈伟,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13日,住禹州市夏都办南关村*组。申请执行人艾俊耀申请执行陈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陈伟限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陈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艾俊耀要求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伟所有的位于禹州市夏都办画圣路北段路西房产证号为10300003**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伟所有的位于禹州市夏都办画圣路北段路西房产证号为10300003**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天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