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徐田坑与祝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田坑,祝金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初00653号原告:徐田坑。被告:祝金祥。原告徐田坑与祝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祝金祥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柯城区佳美小区9幢1单元402室的房屋,保全价值212386元。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浙0802民初0065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告祝金祥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柯城区佳美小区9幢1单元402室的房屋,保全价值212386元。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邵晓飞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田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祝金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6日,被告出具借据一份,确认拖欠原告货款212386元,至今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1238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祝金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田坑货款212386元。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6元,减半收取2243元,财产保全费1582元,合计3825元,由被告祝金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晓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占珍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