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子昌与被告杨树枝等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昌,杨树枝,张小红,卢红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王子昌,男,1965年8月1日生,安徽省界首市东诚办事处王刘行政村人,住长治市。被告杨树枝,男,约50岁,兴泽犬业开办人之一,现住南陈支行,系山西长子县农村商业银行南陈支行行长。被告张小红,女,约50岁,兴泽犬业开办人之一,山西省长子县,住本村,系杨树枝妻子。被告卢红伟,男,约48岁,汉族,山西省长子县人,住本村。本院受理原告王子昌与被告杨树枝、张小红、卢红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子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子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5元减半收取4002.5元,由原告王子昌负担。审判长 董燕燕审判员 刘春霞审判员 左雅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