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终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成渠与贾素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丽平,安成渠,贾素粉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120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郝丽平。委托代理人郝朋利,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成渠,石家庄德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籍金鑫,石家庄德扬文化传播有限���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素粉。上诉人郝丽平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01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郝丽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安成渠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贾素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所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物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产生物权公信,即尽管物权的真实状态与物权公示不一致,但当事人若信赖公示之物权并依此进行交易的,则可以获得同真实物权状态一致的法律效果与法律保护。本案贾素粉向郝丽平抵押的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为贾素粉,共有人一栏空白。根据上述物权公示的��则,郝丽平有理由相信贾素粉是物权所有人,并具有处分权。虽然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该条款中所述的共同共有应是公示的共同共有,而不是依据法律规定推定的共同共有。上述条款同时规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不影响抵押有效。”本案贾素粉与郝丽平签订担保合同时,贾素粉与安成渠夫妻关系存续?二人的离婚诉讼是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还是之后应在重审中查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015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苑颖新审判员 李荣水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