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刘小勇与张核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勇,张核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684号原告刘小勇,男,1973年3月28日生。被告张核块,男,1967年7月20日生。原告刘小勇与被告张核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刘小勇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6元,减半收取1608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878元,由原告刘小勇承担。审 判 长 刘子薇代理审判员 彭 卿代理审判员 刘雅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温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