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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刘小勇与张核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勇,张核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684号原告刘小勇,男,1973年3月28日生。被告张核块,男,1967年7月20日生。原告刘小勇与被告张核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刘小勇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6元,减半收取1608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878元,由原告刘小勇承担。审 判 长  刘子薇代理审判员  彭 卿代理审判员  刘雅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温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