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2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毕某与张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张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初118号原告毕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与被告张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钱立克审 判 员 腰二春人民陪审员 王楠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闫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