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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2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毕某与张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张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初118号原告毕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与被告张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钱立克审 判 员  腰二春人民陪审员  王楠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闫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