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终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唐沛华与梁炳坤、王雄波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沛华,梁炳坤,王雄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沛华,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炳坤,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杨勤,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雄波,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鄱阳路工业路*号。上诉人唐沛华(下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梁炳坤、王雄波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审监民撤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查,本院授权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5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须知》,告知其提交上诉状时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在收到上诉须知之日起七日内仍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不同时提出缓交申请的,本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沛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詹伟雄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阮海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