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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李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李克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954号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香溢世纪花城二楼。法定代表人张建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映彬、郑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被告李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玉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飞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