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终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宋海云、潘天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海云,潘天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7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海云,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克敏,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天贤,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上诉人宋海云为与被上诉人潘天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上商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并将交费数额、交费期限书面通知了上诉人宋海云,但上诉人宋海云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海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上商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迎 华审 判 员 夏 明 贵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丁 希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