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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4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民初402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袁某甲,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廖丹,重庆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廖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结婚以来,被告长期沉迷在电脑游戏中,以至于无上进心;且被告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什么都要求听他的,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故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举示了如下证据:结婚登记审查表、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及夫妻共同财产状况。被告袁某甲辩称,1、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也无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请求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2、由于婚生女正值哺乳期,需要母亲的照顾,原则上被告不希望离婚,即使离婚,哺乳期的小孩应由母亲抚养更为合适;3、婚生女因新生儿筛查结果显示先天性缺钾,可能导致智力发育迟缓,这种情况下,孩子更加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被告向法庭举示了医学检验报告单,拟证明婚生女存在先天性缺钾。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袁某甲于2012年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12月11日生育一女,取名袁某乙。双方婚后购买了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回龙路某号某幢30-4房屋一套及小轿车一辆。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1月分居。原告张某某以被告袁某甲长期沉迷于网络游戏,没有上进心,且大男子思想严重为由初次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或争吵,但系夫妻共同生活中在所难免,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同时婚生子尚不足两周岁,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照顾和抚养。只要双方互敬互爱,加强交流与沟通,相互体谅、关心、理解、信任,夫妻双方是可以和睦相处的。原告提交的证明不能充分地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龚 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玮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