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8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林芝与牛英兵、牛涛、木垒县牛氏鼎旺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俞军基、于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芝,牛英兵,牛涛,木垒县牛氏鼎旺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俞军基,于永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8民初333号原告:张林芝,男,汉族,1966年5月21日出生。被告:牛英兵,男,汉族,1966年6月25日出生。被告:牛涛,男,汉族,1991年8月20日出生。被告:木垒县牛氏鼎旺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木垒县新户乡头畦村4组155号。法定代表人:牛涛,该社理事长。被告:俞军基,男,汉族,1965年1月20日出生。被告:于永东,男,汉族,1973年1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芝诉被告牛英兵、牛涛、木垒县牛氏鼎旺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俞军基、于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林芝于2016年4月5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张林芝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书,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素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占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