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无锡宇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尚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宇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尚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1121号原告无锡宇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山水城科技园。法定代表人赵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华,江苏钟山明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尚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电子产业园创新2路198号。法定代表人沈孝娇。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宇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尚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宇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宇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宇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由原告无锡宇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甬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易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