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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润太与田瑞富、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润太,田瑞富,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61号原告黄润太,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黄鹏,联系电话。被告田瑞富,联系电话。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地址河北省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7号鑫明商务中心24层2401至2405、2408至2410室。负责人许玉国,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郑义,公司员工,联系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润太,被告田瑞富、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润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么文国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樊春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