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润民与魏则全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润民,魏则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285号申请执行人:郑润民,男,199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魏则全,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润民与被执行人魏则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24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家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