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绪春与王明、孙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绪春,王明,孙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666号原告:李绪春,男,汉族,1978年6月26日生,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朱云鸿,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明(曾用名:王鹏),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生,住平原县。被告:孙浩,男,汉族,37岁,住平原县。原告李绪春与被告王明、孙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12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原告的鲁N32L**号小型轿车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银行存款12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将原告的担保财产鲁N32L**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胜军二O-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