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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武汉万通光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欧阳旭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万通光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欧阳旭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621号原告武汉万通光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142号B座11楼。法定代表人薛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珍宝(特别授权代理),男,汉族,1984年4月29日出生,武汉万通光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欧阳旭光,男,汉族,1972年1月24日出生,住浠水县。原告武汉万通光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旭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原告武汉万通光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万通光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万通光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元,应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汉万通光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洲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