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01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库尔班·如则与郭明明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班·如则,郭明明,阿克苏市环卫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吐尔逊·阿里木,阿克苏市五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1169号原告库尔班·如则。被告郭明明。被告阿克苏市环卫处。住所地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阿里木江·巴图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负责人田荣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吐尔逊·阿里木。被告阿克苏市五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木合塔尔·卡吾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负责人沙君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尔班·如则诉被告郭明明、被告阿克苏市环卫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被告吐尔逊·阿里木、被告阿克苏市五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库尔班·如则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库尔班·如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尔班·如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4元,已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库尔班·如则承担。代审判员 赵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