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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法民终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叶发碧与开县金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发碧,开县金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法民终字第7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发碧,女,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县金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法定代表人黎维海。上诉人叶发碧因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2015)开法民初字第055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县金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被诉被告并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叶发碧对被告开县金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上诉人上诉请求:1、依法裁决被上诉人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医疗保险费;2、依法裁决被上诉人支付企业重组过程中改制前后的安置补偿费19070元。主要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违背政策和法规,未依法为上诉人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未依法发放安置费用,致使上诉人利益受损。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开县金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已被工商管理机关注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据此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长城审 判 员  田 敏代理审判员  蒋乾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章立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