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京跃自动门窗有限公司与河南静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州鑫苑路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京跃自动门窗有限公司,河南静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州鑫苑路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172号原告北京市京跃自动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沙崇敏,经理。被告河南静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州鑫苑路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代表人张永舵。原告北京市京跃自动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静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州鑫苑路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京跃自动门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楠楠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王盼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