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田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945号原告田某。被告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陆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