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649号原告:谢某,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王某,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曹拥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纪江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