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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649号原告:谢某,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王某,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曹拥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纪江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