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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民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代平

案由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1民终38号上诉人王代平,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上诉人王代平因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16)湘8601民初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代平称:本案事故发生地系湖南省醴陵县八步桥乡柳树坝村毛竹坡组,故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请求撤销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16)湘8601民初2号民事裁定,对王代平的起诉予以受理。经审查,2004年12月27日11时35分许,上诉人王代平之子龙中军怀抱小孩在浙赣下行线K919+900米处铁路路基上行走,被运行到此处的20033班次列车撞击身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出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涉案铁路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在浙赣下行线K919+900米处,该段属于南昌铁路局管辖范围,且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广州,原审法院既不是侵权行为地法院也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城审判员  吴 云审判员  余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素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