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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刑申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梁健源故意伤害罪2016刑申75申请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粤01刑申75号梁健源: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713号刑事裁定,以本案存在事实不清,量刑过重,非法证据未依法排除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原审查明,2014年5月7日1时30分许,因同乡在增城市新塘镇万子豪程酒店四楼皇廷俱乐部消费时发生纠纷,你随即来到该酒店一楼大堂及过道,用拳头与他人一起对被害人陈某涛、高某宇及酒店其他保安人员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陈某涛、高某宇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涛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高某宇的伤情属于轻微伤)。后你于2014年9月9日被抓获归案。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你的户籍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害人陈某涛、高某宇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冀某峰、徐某、何某里、杨某飞、刘某忠、许某、张某杰、黄某的证言,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你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审查认为,关于你的申诉意见是否成立。你伙同他人共同殴打被害方的犯罪事实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监控录像、被害人高某宇和证人冀某峰的指证,证实你参与伙同他人共同殴打被害方,上述证据经原审法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足以认定。原审根据你犯罪事实及情节、结果的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对你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你认为本案存在事实不清,量刑过重,非法证据未依法排除,经查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量刑正确,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