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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灵宝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定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敏艳,来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1058号原告杜敏艳,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来娟,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敏艳与被告来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敏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敏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敏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敏艳负担。审判员  聂全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聪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