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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从启、苏文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从启,苏文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414号被执行人张��启,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苏文通,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从启银行存款20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文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