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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勇与孟香宁、孟昭义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孟香宁,孟昭义,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736号原告刘勇。委托代理人刘俊明,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子畏,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香宁。被告孟昭义。被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2号乐园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陆斌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证昊,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宁勋,天津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与被告孟香宁、孟昭义、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勇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苗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可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