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新三吉服饰有限公司与青岛格瑞丝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新三吉服饰有限公司,青岛格瑞丝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3047号原告张家港市新三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蒋家路。法定代表人陆红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星星,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格瑞丝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9号1号楼2504户。法定代表人曹同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新三吉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格瑞丝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新三吉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新三吉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新三吉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市新三吉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