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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梅晓光、宋秀坤、孙广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晓光,宋秀坤,孙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代表白海。委托代理人王海山。委托代理人新吉乐夫。被执行人梅晓光。被执行人宋秀坤。被执行人孙广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梅晓光、宋秀坤、孙广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资进行提取,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8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海君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佟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光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