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红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13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红伟,男,汉族,1976年7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200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5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红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8日,王某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给被告人王红伟打电话要购买毒品,王红伟为从中牟利表示同意。王某遂将700元毒资交给王红伟,并拉着王红伟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某街附近,王红伟在曹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后,回到车上将毒品交给王某,王某用一元纸币包好部分毒品后交给王红伟作为酬劳,王红伟在道外区十六道街下车后乘坐三轮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将毒品扣押。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从王红伟处扣押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0.2克;从王某交公安机关扣押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0.32克。综上,被告人王红伟共贩卖毒品0.52克。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红伟犯贩卖毒品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红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王红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8日,举报人王某给被告人王红伟打电话要购买毒品,王红伟为从中牟利表示同意。王某遂将700元毒资交给王红伟,并开车拉着王红伟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某街附近,王红伟在曹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后,回到车上将毒品交给王某,王某用一元纸币包好部分毒品交给王红伟作为酬劳。后王红伟在道外区十六道街下车乘坐三轮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将毒品扣押。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从王红伟处扣押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0.2克;从王某交公安机关扣押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0.32克。综上,被告人王红伟共贩卖毒品0.52克。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8月18日,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二大队接群众举报,王红伟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贩卖毒品,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王红伟。2015年8月18日22时45分许,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二大队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六道街与礼化街交口处将犯罪嫌疑人王红伟抓获,当场缴获并扣押白色晶体1小包。证据二、被告人王红伟户籍证明及电话查询记录:被告人王红伟的身源及现实表现。证据三、扣押单、毒品及毒资照片:王某上交的白色晶体一包和人民币100元一张,人民币号码是Z9PXXXXXXX。王红伟被缴获的白色晶体一包。证据四、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哈)公(刑技)鉴(毒化)字(2015)472号:抓获王红伟当场缴获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0.2克;王某让王红伟代为购买并交公安机关扣押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0.32克。证据五、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吸毒检测报告文号2254号:被告人王红伟经甲基苯丙胺检测呈阴性。证据六、关于使用人民币控制下交付的说明:经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侦查员拿出人民币800元交给王某,并对这800元人民币的号码登记和录像,找王红伟购买毒品进行控制下交付,人民币号码是B5MXXXXXXX、Y3FMXXXXXXX、Z9PMXXXXXXX、PEFMXXXXXXX、MCMXXXXXXX、L0JMXXXXXXX、E0EFMXXXXXX、S8UMXXXXXXX。证据七、情况说明:特情解某某来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举报王红伟贩卖毒品时,要求对其保密,不愿留真实姓名,侦查员根据王某的要求和公安部保密规定,因此,在询问笔录、扣押清单等使用王某的名字。证据八、情况说明: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对王红伟搜查笔录的时间填写是2015年8月19日属于笔误,实为2015年8月18日。证据九、情况说明: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对王红伟收押看守所时的身体检查无疾病,符合羁押条件,看守所对其正常收押。证据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03)里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红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证据十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红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证据十二、出所登记表及情况说明:2013年8月13日王红伟刑满释放。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到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调取王红伟释放说明时,对出所登记表显示的王洪伟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王红伟一致,同为一人,入所填写是王洪伟的“洪”字属于笔误。证据十三、搜查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将王红伟抓获后,对其乘坐的港田三轮车及其人身进行搜查,在港田三轮车乘客的脚踏板上搜出一透明塑料袋包着的一元钱人民币,内装有白色晶体。证据十四、证人曹某某的证言:2015年8月18日20时,王红伟给他打电话问在哪里并问有没有毒品,他说在某街朋友家,手里有毒品。王红伟说要700元钱的,等朋友接王红伟就找他。当日22时许,王红伟给他打电话在某街和通达街交口旁见面后,王红伟就卷了700元钱给他,他用餐巾纸包了一小包冰毒递给王红伟就分开了。他使用的手机号码188XXXXXXX与王红伟联系的,王红伟的电话号码没记住,在他的手机簿里存的是“红伟”的名。证据十五、证人王某的证言:2015年8月18日20时,他用手机号186XXXXXXX给王红伟的手机号136XXXXXXX打电话,问能不能帮忙买到毒品,王红伟说能帮他联系上,他就告诉公安机关了。然后公安机关给他准备了800元人民币,到太平桥肯德基门口接到了王红伟,上车之后王红伟给一个人打电话,那个人告诉王红伟在某街附近,然后王红伟让他开车一起去那里取毒品。到某街时,王红伟又给那个人打了一个电话称“齐哥”,问“齐哥”的具体地址在哪儿,“齐哥”说在某街口一个车库门前,他把公安机关给他的700元钱交给王红伟。王红伟下车后离他车后备箱1米的地方和一个人打了招呼就分开了,然后王红伟就上他的车了。上车以后王红伟把东西递过来让他看看,他开车到新阳路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门口才把毒品打开,毒品外面用餐巾包裹,里面是白色透明自封袋装的冰毒。他就分给王红伟三小块冰毒当做帮他购买冰毒的好处,王红伟用1元的人民币包着,然后用他车里玉溪烟的外面塑料皮把毒品包上了。他开车到道外区十六道街,王红伟下车后,他开车继续往前走了。王红伟下车后打了一个港田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他用公安机关交给他的800元已经拍摄录像,编号是B5MXXXXXXX、Y3FMXXXXXXX、Z9PMXXXXXXX、PEFMXXXXXXX、MCMXXXXXXX、L0JMXXXXXXX、E0EFMXXXXXX、S8UMXXXXXXX。交易后剩下的100元钱已经归还公安机关,编号是Z9PXXXXXXX。证据十六、证人翟某某的证言:他是骑三轮港田车拉脚的。2015年8月18日22时45分左右,他在道外区北十六道街和礼化街交叉口拉了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王红伟刚上他的三轮车就被警察抓获了,并在乘客的脚踏板上发现有外面一个烟盒的透明塑料袋包着的一元钱人民币,警察当着他的面打开里面是白色晶体。他不认识王红伟,也不知道这个白色晶体什么时候出现在他的车上。证据十七、被告人王红伟的供述:2015年8月18日20时许,解某某给他打电话后,他就给曹某某打电话问有没有冰毒并要购买700元的,曹某某说行,让他去某街与通达街交口处找他。当日21时许,他给解某某打电话让他到太平桥某超市附近接他,解某某开着一辆黑色轿车接他,并给他700元钱。到了约定地点后,他给曹某某打电话,当时曹某某已经在楼下了,两个人在某街与通达街交口处的一个小区旁见面,他将700元钱交给曹某某,曹某某交给他一包用白色餐巾纸包着的冰毒,他拿着冰毒就和曹某某分开了。他回到车上把这包冰毒交给了解某某,在回道外区的路上,解某某将这包毒品打开,用一元钱包了三小块冰毒交给他,其它的被解某某拿走了,然后他和解某某在道外区北十六道街和北环路交口处分开。公安机关查获他时,解某某给他的这包毒品掉在港田三轮车内,被公安机关收缴扣押了。证据十八、辨认人曹某某的辨认笔录:辨认人曹某某辨认照片后,指出第一组照片10号为从其手中购买毒品的王红伟。证据十九、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情况说明:该支队侦查员经调查未发现王红伟有其它毒品犯罪。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红伟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王红伟有犯罪前科,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红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至2016年8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闫晓霜人民陪审员 姜淑艳人民陪审员 马国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