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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1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庆林与元氏县宋曹镇小孔村委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元氏县宋曹镇小孔村委会,王庆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17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元氏县宋曹镇小孔村委会,住所地元氏县宋曹镇小孔村。法定代表人贾风记,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夕社,该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时素杰,石家庄市元氏和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林,农民。上诉人元氏县宋曹镇小孔村委会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认为,王庆林与村委会的纠纷过程,一审所查不清。王庆林与村委会曾有过诉讼,内容是否与本案有关?王庆林在本案中陈述是因为对(1998)元民初字第155号侵权一案申诉过程中进行的调解。那么155号案诉的是什么?判决结果是什么王庆林申诉的请求是什么现在有什么结果结果与本案王庆林持有的调解协议是否有关?本案是否重复诉讼?应在重审时查明。王庆林持1992年袁吉廷书写的借条起诉本案,该借条是否真实一审未进行调查。另外判决主文表述不当。综上,原审所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元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苑颖新审判员  周玉杰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楠 更多数据: